离婚房子归孩子但贷款另一方不支付是否会坐牢婚姻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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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房子归孩子但贷款另一方不支付是否会坐牢?

欠款行为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不涉及刑法,所以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是以下情况:

1、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归还的,可能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除非有证据证明,从一开始贷款人就伪造各种证明文书,从银行骗取款项,并用于个人挥霍,这种构成了诈骗罪。

二、贷款还不上会产生的后果

1、 贷款行会依法向你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你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同时银行会追究相关信贷人员的责任,如果存在骗贷或玩忽职守行为,一定会请警方介入。

2、 你的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以公司为借款人,贵公司在全国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会被记录在案,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如果贷款行不给你消除记录,你可能今后在所有的银行都贷不到款了,呵呵。

3、 如果不是恶意的拖欠银行贷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贷款的利息,建议先向贷款行先申请贷款展期,说明还款意愿和暂时还不上贷款的事实和以后还款的计划,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帮助你的。

三、有贷款的房子离婚怎么办?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其实,另一方不还银行贷款作为自己来说是无权直接起诉的,因为,房贷是另一方和银行之间建立的债务债权关系,自己作为第三方无法直接越过银行去强制性要求对方偿还贷款。对方不还贷款意味着银行就有权利可以在相应的试题之内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拍卖的,但一般的债务债权纠纷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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