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法院拍卖价款如何分割?婚姻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1-24 浏览: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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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要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达成统一意见,其中房产是家庭的重要财产,双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交给法院处理。那么,离婚房子法院拍卖价款如何分割?拍卖是法院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的最后一步,所得价款一般是平均分割,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离婚房子法院拍卖价款如何分割?

不一定会拍卖强制执行,只要双方协议分割财产即可,即一个人取得房产,然后根据市场价值补偿另一方房产的一半价值的财产或现金,如果不能归还,应当作为欠债约定还款计划。

当双方都不让步,只能拍卖房产,然后分割现金所得。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如何对离婚房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综上所述,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双方离婚的时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分割,都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可以走司法拍卖程序。离婚房子法院拍卖的价款,按照照顾女方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原则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原则是平均分配。因拍卖发生的费用,离婚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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