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强制性离婚财产归谁婚姻律师咨询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1-25 浏览: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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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结婚是不允许存在着强制性的这种因素的,不过生活中所谓的强制性离婚,可能也就是被告不同意,原告还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离婚诉讼得到了支持。但是这种离婚的结果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而形成的,绝对不是逼迫对方必须要跟自己离婚。那么,在我国强制性离婚财产归谁?

一、在我国强制性离婚财产归谁?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异需要分割属于夫妻俩婚姻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也不能分割分配属于他人名下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离婚财产实际上不能说归谁的,因为是属于双方分割的,但是没办法确认您在这里所谓的强制性离婚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情形,如果是对方动手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威逼离婚的,那在分配离婚财产的时候您是可以请求当事人对自己进行精神赔偿的,但是夫妻财产不会全部都归其中一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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