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竞价后拿不出钱的相关依据是什么?婚姻法律咨询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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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对房产的分割就是通过竞价的这种方式来决定的,有些人而在竞价的过程当中不断的提高房屋的价格,到最后因为自己出价高于另一方所以法庭就决定把房屋判给自己的时候,却发现根本就拿不出这么多的钱。那么,离婚房屋竞价后拿不出钱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房屋竞价后拿不出钱的相关依据是什么?

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双方在价值与所有权均有争执的情况下,往往采取竟标的方式进行分割,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得,而以出价的一半作为另一方的补偿款。该方法并不使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在一方应标出价后另一方不愿意继续出价的情况下就结束。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在竟标结束前你出价更高而法院不接受,否则,上诉也很难得到支持。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产竞价流程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离婚财产分割应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主要依照以下四大原则:

1、照顾原则

《婚姻法》第39 条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判决,即照顾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适用平均分割,隐含着保护无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即无工作一方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但对对方所得的财产有共同所有权,离婚时一般适用平均分割,维护其利益。

2、补偿原则

《婚姻法》第40 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补偿原则。补偿原则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补偿原则能够保障奉献方的利益。

3、赔偿原则

《婚姻法》第46 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赔偿原则。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由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让婚姻中的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

4、帮助原则

《婚姻法》第42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即帮助原则。经济帮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即在离婚时一方遇到困难,有帮助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如金钱方式、提供住房等。

由此可见,离婚房屋竞价后拿不出钱那就只能够将房屋给了另一方了,因为房屋竞价分割不是说当事人口头出多少钱为数的,关键是要看到最后的实际出资额来决定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既然自己根本就拿不出那么多的钱,那在竞价的时候不能存在着跟对方较劲儿的这种心态,到最后拿不出来钱也是白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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