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如何规定?婚姻法律咨询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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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享有恋爱结婚的权利,老年人也一样。许多人年轻时候离婚,为了小孩而一直没有选择再婚,但是在孩子长大成人以后,开始空闲下来,于是有了再婚的念头。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不是一件稀罕事,尤其是在社会越来越开放的情况下,许多年轻人也开始支持自家的老人再婚。对于老年人再婚来说,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就显得更加敏感,老年人再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如何规定?

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财产分配:

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财产,离异时候一人一半权益。

属于再婚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前提,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异时候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具体规定为: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看了以上内容,我们了解到,虽然老年人再婚离婚财产分割虽然是个很敏感的问题,但是法律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正因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不管是作为老年人的家属,还是老年人自身,在确定再婚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以免再次离婚之后给自己的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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