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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时代离婚对于我们大家来说是一件非常习以为常的事情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了解的其实已经非常多了。最了解最关心的还是财产的问题。财产也包括着房产,那么离婚房子如何处理方法是什么呢?国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由于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所以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但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证也在婚后获得,房屋该如何分割:
在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的财产权益,而取得房产证也是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后续付款行为所致,该房产应属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4、 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的处理:
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二)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 房屋产权证登记有第三人的名字的处理问题:
如果房产中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追加第三人追加,司法实践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受理,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之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离婚房子如何处理方法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婚前贷款买的房子那么在离婚之后贷款应该是只属于贷款人的,如果结婚时期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离婚之后贷款人应该把另一方所替换的贷款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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