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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些夫妻在感情上面出现问题,在不准备离婚的时候,对婚内财产进行确权,明确归属。这也是一种财产分割,一般来说,双方都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达成,也有一些特殊案例,是由法院审理诉讼,法院判决。那么,婚内财产确权的意义何在?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具体了解下。
一、婚内财产确权的意义何在?
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仅仅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基于家庭的人合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于婚内财产不要求分割,仅要求确认共有,法律是不禁止的,《民法通则》也有共同共有条款,可以按“共有权确认纠纷”立案。如夫妻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婚内就提出“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如果能广泛接受,其意义在于并非只有通过离婚诉讼,才能确认或保障婚姻一方的婚内财产权。事实上,想确权的一方不一定都有离婚的想法。所以婚内确权,既对个人权益有一定保障,某种程度上也能维护家庭稳定,是一种较为“温柔”的方式。
二、婚内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如下: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综上所述,确定财产分割并不一定是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在婚姻存续期内,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婚内财产确权,这样做,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明确财产归属,既保证双方权益,又能一定程度上稳定家庭。如果是协议方式确权的,双方最好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增加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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