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一方不同意竞价该怎么办?婚姻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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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竞价时对夫妻房屋归属的一个选项,而这个选项往往需要协商才能得到,如果离婚房产一方不同意竞价时,另外一方该怎么办了,是否还有更好办法了?下面婚姻律师的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对您产生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例外情形,即双方都要房屋,一方主张竟价,一方不同竟价,或者一方主张按评估价取得房屋,一方要求按高于评估价的价款取得房屋,等等。

如甲夫与乙妻的共有房屋按市场价格评估价值为10万元。从甲夫与乙妻的经济等综合条件来看,甲夫的条件略好于乙妻。离婚时,甲夫坚持要房屋,但不同意竟价,只愿意按10万元房价,给付乙妻房屋折价款5万元。乙妻也坚持要房屋,并认为出价12万元,也比在市场买房还划算。因而,愿意按12万元房价,给付甲夫6万元房款,自己取得房屋。但甲夫反对竟价,坚持要按10万元将房屋分给自己。最后法院以12万元价款,将房屋判归乙妻。判决生效之后,甲夫申诉,其理由是,竟价必须双方同意,在他不同意竟价的情况下,法院按乙妻的12万元竟价将房屋判给乙妻,属于违法,应当改判房屋归自己所有。

对于甲夫的申诉,在再审过程中,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原判违反竟价必须“双方同意”的规定,因而,甲夫申诉有理,应当改判。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1、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竟价必须双方同意?我们理解,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或弱势夫妻一方的利益,防止需要房屋的弱势夫妻一方因缺乏竞争力而不能分得房屋。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分割房屋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以及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弱势夫妻一方。不能采取单方竟价的方法,损害妇女儿童或弱势夫妻一方的利益。但在没有子女,或者双方条件基本相同,都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将房屋判归出价高于评估价或出价高的夫妻一方 ,并不违背上述立法旨意。

2、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或都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将房屋判归出价高于评估价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霸夫”或“霸妻”(即“霸道丈夫”或“霸道妻子”),他们坚持“房子是要要的,钱是不肯多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房屋判归出价较高的一方,是完全公平的。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利益。

3、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或都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一方要求高于评估价取得房屋时,虽然不能按双方竟价的规定处理,但完全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分割房屋时考虑的一个理由或因素考虑。

4、应当注意的是,在一方要求高于评估价取得房屋时,将房屋判归出价高于评估价的一方,实际上并不是真真意义上的竟价,真真的竟价必须双方参加。因而, 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竟价的规定,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的一个理由或因素。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大概知道这个问题的结果了,如果离婚房产一方不同意竞价,另外一方应该怎么办?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做出其他选择,因为竞价的话,双方条件有差落的话明显对另外一方不公平,如果双方商讨不出结果,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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