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婚姻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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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得到有利的协商的话,一般会选择诉讼离婚,那么诉讼离婚的时候对于离婚财产是怎样规定的呢?有没有什么可以提供保护的措施呢?离婚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下面有婚姻律师的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关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财产问题。如果这种情况紧急、迫在眉睫,则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必须提供一定的相当保全财产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促使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给付之诉。

财产保全制度是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离婚财产保全及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解读该条规定,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离婚诉讼案件,作为原告的夫妻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第二,离婚诉讼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因此,离婚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根据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根据以上资料,对于离婚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这一问题是已经做出了详细的回答,离婚财产保主要是对于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保护,在提前诉讼的时候,避免其中一方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担保数额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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