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房产分配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婚姻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02 浏览: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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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产的问题已经超过了就是用来解决住房的基本初衷的时候,自然就引起了我国各级部门的关注。甚至连我国的婚姻法当中,都不得不通过法条提高对房产分配的重视度。当然,愿意相信很多年轻人在结婚的时候房产只占婚姻关系的一小部分,但是了解一下2018新婚姻法 房产分配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也无可厚非。

2018新婚姻法 房产分配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房产分配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大家通过以上的这篇2018新婚姻法 房产分配的详细介绍以后就能够看出,影响房产分配的因素是各种各样的。其实只要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没有发生什么变动,那可能很多人这一辈子都不需要具体了解房产分配的这个问题,反之,如果婚姻关系真的走到了尽头,那在房产分配的这个问题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是最理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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