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贷款补偿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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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发现还有房产贷款的话,双方是要根据相应的比例对贷款偿还的债务问题进行分割的,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对如何分割问题都没有一个肯定的标准,其实这是根据相关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的,关于离婚房产贷款补偿是怎样的这一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如何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补偿款的计算方法。本文试从房屋价值构成分析人手,依据被普遍接受的日常经验法则,划定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本金部分和增值部分的范围,从而找到了一个能够普遍适用的房屋中共同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目前审判实务中出现的计算方法

为了计算公式表述方便,计算公式中用到的房屋价值、贷款金额等相关数据,本文分别用不同的英文字母代表,对应关系如下:

A=买房时房屋价值(合同中房屋总价)

B=结婚时房屋价值(评估或双方认可的价值)

C=离婚时房屋价值(评估或双方认可的价值)

D=购房首付款金额

E=按揭贷款金额

F=按揭贷款总还款额

H=婚前个人还贷额(含本息)

J=结婚时按揭贷款账户余额(结婚时未偿还贷款本金)

K=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额(含本息)

L=离婚时按揭贷款账户余额(离婚时未偿还贷款本金)

先举一个实例:

案例一:甲婚前个人商业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在购买房屋两年后与乙结婚,婚前个人还贷24期。甲乙结婚5年后离婚,夫妻共同还贷60期。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总贷款期限25年。主要数据取万位整数:

该案例具有代表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前用个人财产还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针对这种房屋,离婚时,如协议不成,房屋应归甲所有,尚未偿还贷款由甲个人偿还。房屋中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审判实务中出现的主要方法有如下几种:

该方法是用离婚时房屋价值乘以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额占买房时房屋价值加上按揭贷款利息总额之和的比例。F是按揭贷款总还款额,E是按揭贷款金额,(F-E)就是按揭贷款利息总额。

即:该方法是用离婚时房屋价值扣减离婚时尚未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乘以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额占买房时房屋价值加上按揭贷款利息总额之和的比例。F是按揭贷款总还款额,(H K)是已偿还贷款总额,两者相减就是尚未偿还贷款本息总额,(F-E)就是按揭贷款利息总额。即:该方法是用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额加上房屋婚内增值额乘以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额占实际已付款总额的比例。(C-B)是房屋婚内增值额,D H K是实际已付款总额。

二、 对补偿计算方法的探寻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2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明确了在协议不成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范围和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上述款项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补偿原则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探寻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只需明确房屋中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即可,补偿原则是实务中结合具体案情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本文旨在搞清楚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房屋中,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价值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房产贷款补偿是怎样的相关资料,通过一个实例来给大家说明了离婚时房产贷款补偿的相关问题,离婚时的房产贷款问题是在离婚的时候无法避免的问题,因为现在房贷的分期年限一般都比较长,所以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很多贷款还没有还清是很正常的事情,在面对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正确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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