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竞价条件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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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行情下,许多夫妻都义无反顾的投入购房大军的队伍、争先恐后的将自己变成房奴,而且大多数夫妻双方都处在事业和收入的上升期,在没有其他投资渠道的情况下,赚到的钱就用于买房,买了一套再买第两套,买了住宅再买商铺,甚至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仍然对房产纠缠不休、互不相让,那么,对于离婚时夫妻都想获得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法院怎么处理,离婚房产竞价条件是什么呢?

一、婚姻法相关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竞价方式处理房产的注意事项

1、采用竞价的方式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则就不能采取该手段。

2、竞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后期执行难。

3、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法院最终还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解决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竞价分割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不宜采用竞价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分割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房产竞价条件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都要求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对方的经济补偿,且双方都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解决时,可以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但如果双方最终竞价的价格差距较小的时候,法院可能还是会遵循照顾女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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