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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出台引起了广大老百姓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对于婚前购买房屋的权属问题、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新婚姻法中的相关条款都有了仔细而具体的规定,在执行中还先后出台过几次司法解释,就离婚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那么,新婚姻法其实就是房子如何分割的法律吗?
1、关于离婚财产纠纷。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关于房屋被一方“偷卖”。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3、关于父母给的婚房“分”法。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其实就是房子如何分割的法律吗,应该说新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家庭房产的问题作出了重点的规定和明确,尤其是明确了婚前单方贷款买房属于单方财产,婚后双方还贷的仅就贷款部分进行分割,还规定了房产在被一方偷偷处置出售后,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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