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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天都有大量的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的时候,要协商好房产分割方案。如果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则不应该分割。可是,有时候,离婚后的一方没有房产,并且生活困难。对方可以用居住权的形式给予帮助。那么,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
一、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居住权。该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但该解释没有对该种居住权给出具体定义,也没有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相关处理规则,对居住权人能否将房产出租、居住权人有无修缮义务、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影响、居住权何时终止、居住权消灭的原因等问题均未涉及。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二、居住证的特点是什么?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4、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综上所述,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方的居住权,或者由法院作出判决。当执行过程中,生活困难方结婚或者死亡的,居住的房产发生损坏的,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一般来说,居住权是离婚一方提供的人道主义帮助,只有其愿意提供帮助,居住权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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