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总值包含房产吗?离婚律师解答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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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于离婚率的升高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在离婚之后,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实践中,许多夫妻在离婚是对于离婚财产总值的计算总是会有不同的意见,特别是房分割方面,对离婚财产总值包含房产吗这个问题多有争执,婚姻律师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离婚财产总值包含房产吗?

在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离婚财产总值是否包含房产,应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应计入离婚财产总值,由双方均分,但如果该房产为个人婚前房产,则不能参与分割,不能计入离婚财产总值。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我们知道,夫妻离婚之时应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一般情况下,分割的原则是根据离婚财产总值对半分配。如果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计入其中,由双方均等分割,但如果该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就无权对房产进行分割,也就不计入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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