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咨询: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是什么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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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收益,但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样的权利,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如何的分割,是夫妻双方所应修的另一堂婚姻必修课。当然也就是下面将要告诉你的内容。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是什么

1、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该条规定,我们可两方面来解读。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的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对共有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

(1)协议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平等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补偿原则。《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需要仔细区分时间点,通常情况下男女在结婚之后如无特殊约定的话,那么所取得的财产基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日后夫妻离婚的话就需要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婚姻律师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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