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起诉状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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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起诉状是怎样的

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和身份号码。2、说明诉讼请求,包括想离婚、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等等。3、说明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包括离婚的理由等等。4、签上您的名字,写上具体的日期。

离婚房产分割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男,出生年月:1972年12月22日,住址:xx省xx市xx区XXXXX604;

被告:XXX,女,出生年月:1X71年X月2日,住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481600元)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7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xxx04XXXX13XXXXX0.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商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依协议之约定向被告提出市场补偿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亦不予配合办理。

基于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特向贵院提起起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的时候如果有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同意的,那么可以通过起诉的方法来离婚,而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是否准予离婚,当然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也会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分割,当然也要准备一份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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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夫妻婚姻家庭之间的事务,包括男女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我国的婚姻法在前几年修改过,之后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其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作出怎样规定的。下面,婚姻律师就来告诉你最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最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离婚,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才会说进行分割的问题。要是本身夫妻之间就没有共同财产的话,则在离婚的时候也就不用进行分割了。如果你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向婚姻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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