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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子女和财产的诉状
原 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 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附:
1、本诉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 1 份。
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 1 份。
4、证据各 X 份,共 X 份。
财产状况及分割意见
一、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现由XXX带XXX共同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X西区X号楼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1月18日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元,约X元。
(三)该住宅在中国XXX银行济南市XXXX支行抵押贷款XXXX元,贷款期限15年,每月还贷约900元,自XXXX年11月19日起至XXXX年11月18日止。
(四)具体分割意见:
1、XXX与XXX已共同偿还31个月贷款X元,从2004年11月起至2007年7月止,尚有145个月贷款XXXX元未偿还。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XXX和XXX共同偿还,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至还清时止。
2、XXX和XXX共同将该住宅赠予其婚生子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二、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现由XXX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区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约386000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该住宅由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三、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XX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由XXX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暂时没有发房产证,预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2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X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XXX元,约XXXX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
1、该住宅由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2、XXX分得房产比XXX分得房产的现价值多约XXXX元,XXXX和XXXX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约XXXX元。
3、XXXX将该住宅出租,XXXX和XXXX应各分得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约XXX元。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能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大家也开始关注起来。如果不会写诉状的,可以让律师也可以让他人进行代写,只要最后的签字时本人即可。诉状书对官司至关重要。在写的时候,内容一定要真实诚恳,这样胜算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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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附加刑的一种,关于没收财产的范围的限制是怎么样的?是不是只要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都可以没收?我们的法律中有没有对没收财产的范围作出相关的限制呢?现在婚姻律师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没收财产的范围应该有哪些限制,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没收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
没收财产的范围受哪些方面的限制?
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没收财产的刑罚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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