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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公司经营应该如何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2、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在我国相关的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感召我国的相关婚姻法律进行相应的办理。规定这类夫妻在分割财产时,涉及到相关的公司运营的,应按照这类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办理,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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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当中,由于复杂的案件情况,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是很难加以确定的。双方都会保护自身的权利,拿出对方过错的证据。在离婚案件当中,就有着反诉状的存在。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离婚诉讼反诉状如何书写吧。
离婚诉讼反诉状如何书写?(离婚)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县**镇**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反诉人就离婚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一、离婚;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因被反诉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而致病的实际治疗费用******元,以及后续治疗费用*****元,并给予反诉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二、返还反诉人陪嫁4000元;返还反诉人在结婚典礼上收到的赠与款9000元;
三、分割自2011年11月11日至解除婚姻之日被反诉人的工资收入。
事实与理由:
一、反诉人因被反诉人的家庭暴力而致病并被其抛弃。
被反诉人的父亲于2012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被反诉人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被反诉人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反诉人曾试图对被反诉人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被反诉人竟然要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因受被反诉人家庭暴力的恐吓,致使反诉人患病,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因担心反诉人成为被反诉人的“包袱”,被反诉人置反诉人的病情于不顾,拒绝提供医疗费用,已经对反诉人构成了实质的抛弃。
故此,基于被反诉人家庭暴力的严重过错和对反诉人的故意抛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离婚。同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被反诉人应当承担反诉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和后期治疗费用并给予反诉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的合理诉求。
二、反诉人的陪嫁4000元和反诉人在结婚典礼上收到的赠与款9000元依法应该予以返还。
反诉人出于对婚后生活的美好之向往,在结婚时将4000元陪嫁作为婚后生活的具有保障性质的资金交由被反诉人保管。因被反诉人的严重过错致使婚姻无法维系,该项资金应当予以返还。
在2012年1月13日的结婚典礼上,反诉人出于民间之习惯,对被反诉人之父母等长辈“改口”之尊称时,收到9000元的“改口钱”。这部分“改口钱”实质上是接受反诉人“改口”的长辈对作为新娘子的反诉人的赠与,该赠与当属反诉人个人所有。可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该9000元的“改口钱”在结婚典礼尚未完毕之时,竟然让被反诉人当场抢去,后经反诉人多次索要但被反诉人拒绝返还。
三、自2011年11月11日至解除婚姻之日,被反诉人的工资收入依法属于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刘***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离婚诉讼反诉状如何书写该问题的解答主要与实际的案件情况相关。在离婚诉讼反诉状当中,需要对案件情况进行一个详细的说明解释。对于反诉请求也需要清晰地表述以及一定的证据,提出自身的反诉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