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抚养费答辩状有几部分组成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2 浏览:763

减少抚养费答辩状有几部分组成?

答辩状的内容包括了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

(一)首部。写答辩状名称,“民事答辩状”或“答辩状”。

(二)正文

1、答辩人一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还应该写上电话等联系方式,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且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接着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还要写明其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只需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也可以不写明代理人和律师,在委托上列明,将委托上交给法院。

2、案由。主要写明对原告(或上诉人)为何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于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

提起(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提起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的理由。这是答辩状的主要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不实之词进行反驳。客观事实是构成行为性质和判断是非的根据,虚构的事实必然导致错误的判断。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指明其所谓“事实”的虚假性,并叙述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出示关键证据。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证据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证据虚假,必然反映事实的虚假或论辩的荒谬。因此,用确凿的证据,反驳对方诉状举证的虚假、说理的不当,是反驳诉讼请求最有利、最简捷的方法之一。

(3)针对论证错误进行反驳。对方无礼的诉讼请求,难免在说理时暴露出语言思维的逻辑混乱,观点与依据的互相矛盾、不合法理或违背常理等破绽。答辩状若第一章婚姻家事诉讼能准确而尖锐地指出这些漏洞,常常可以“出奇制胜”,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被动局面。那么,答辩人完全可以建议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4)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论证答辩理由的最终目的是提出答辩意见和主张。应在辩驳的基础上,综合答辩内容要点,提出具体主张,部分或全部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一般写法是另起一段,用承接词“综上所述”,引出答辩内容要点,最后提出答辩要求。

(三)结尾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签名和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应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份;

(2)物证或书证(名称)件;

(3)证人(姓名)(住址)。

针对减少抚养费所递交的答辩状,这是原告提出了减少抚养费之后,抚养孩子的这一方要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的。答辩状一般在收到民事诉讼状副本之后的15天之内应该交给法庭,想必原告也是和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通过司法途径请求减少浪费的,被告既然不同意降低抚养费,就要写出不同意降低抚养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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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一般来讲,“抚养费”就是那些离婚的家长支付给未成年人,供其保障生活健康水平的费用。虽然,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大多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但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问题的相关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子女的抚养费大多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但是也有不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形,这种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您需要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到婚姻律师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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