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2)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3)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4)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6)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7)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8)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2)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3)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4)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5)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6)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7)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8)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9)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10)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11)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2)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3)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14)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16)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17)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18)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9)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20)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21)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2、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3)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4)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5)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2)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3)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2)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3)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4)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3、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4、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损伤后,一眼盲;
(2)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5、功能丧失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
第二十七条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器萎缩或者影响内**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1、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重伤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害的话,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也比较大,同时对其的起刑点就为3年,根据这些则行为人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但要是其得了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则还是能够申请取保候审的。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