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限】司法实践看废除管制刑的必要性
一、管制刑的适用情况为了分析研究管制刑的运用情况及其原因,我们在实践中调查了某市两级法院六年来运用管制刑的情况。1997年至2002年,该市判决犯罪分子总数分别为1386人、1398人、1432人、1432人、2050人、2059人,其中判处管制刑的人数分别为0人、2人、1人、1人、8人、6人,平均每年占判处总数的1.8‰,可见管制刑作为五种主刑之一,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与此同时,我们收集了该市判决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的判决情况。1997年至2002年,全市判决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数分别为148人、159人、175人、172人、120人、202人,作为自由刑的执行方式,其数量已远远超过管制刑,特别受到法官的“青睐”。
二、管制刑废除的必要性管制作为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为什么如此地得不到适用呢我们认为,这有多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综合起来使废除管制成为必要:1、社会不认同。在很多人的意识中,管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犯罪后没有关押,与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基本没有差别。因此,这一刑罚得不到普通群众的认同,而犯罪者也认为判处管制无所谓,难以产生好的社会效果。2、社会经济状况不支持。管制刑是解放区民主政权总结经验,适应处理、改造大批反革命分子的需要而创设的,是将某些反动或破坏分子交给群众监督改造的做法,是在当时国家机器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动群众对敌专政、改造罪犯的好形式。解放后继续沿用,是由于还存在大批虽没有实际反革命犯罪行为但随时有实施破坏危险的人,将其交给群众监督改造是必要的。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管制刑已没有其存在的价值。随着国家机器的完善和特定管制对象的消灭,发动群众改造犯罪分子已属多余,尤其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对罪犯应该依法改造,应当避免以群众改造的形式。而且,从当今的社会组织结构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生产方式解体,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因素激增,流动人口量加剧,基层群众性自治管理功能弱化,很难真正发挥群众监督和管制犯罪分子的作用,导致管制刑判处后出现“无人管”的现象,使该刑罚的目的无法实现。3、刑罚体系不需要。从理论上看,在整个刑罚体系中设立一个管制刑完全是多余的,有画蛇添足之嫌。在自由刑中,拘役的上限为半年,与有期徒刑的下限相衔接,其下限为15日,与作为行政措施的拘留的上限相衔接,层次严密;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还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缓刑制度,关押执行与有条件不执行二者互相补充,浑然一体,天衣无缝。根本没有必要设立一个期限为半年到两年的管制刑。它不仅打乱了刑罚的体系结构,而且使法官在刑罚的选择中,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合理”决定,违背了对一个犯罪行为只应判一种罪,只应量一个确定的刑罚的原则。另外,管制刑的存在还为数罪并罚提出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当一个罪行被判处管制,一个罪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无法作出一个于法有据的并罚结果。
三、废除管制刑的可行性
1、缓刑在刑罚功能上包容了管制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发生法定违法犯罪情形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一是在期限上,缓刑的考验期限为二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而管制刑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二者具有包容关系。二是在制度上,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应当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二者在执行制度上是基本相同的。三是在要求上,缓刑要求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管制在本质上也应当有此要求,否则就不能判处管制刑,二者并不存在冲突的地方。
2、缓刑能够取代管制刑,并具有管制刑所不具有的优点。管制是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从而有利于挽救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免受自由刑交叉感染的威胁,这是管制刑最大的特点,也是很多人坚持管制刑必须保留的理由之一。而缓刑在内容上也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群众的监督下,由公安机关管束执行的一种刑罚措施,管制所具有的优点,缓刑同样具有,完全可以取代管制。而且,缓刑还具有管制所不具有的优点。缓刑要求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潜在的警戒,更有利于促进其认真遵守法律,积极改造,其社会效果往往比管制更明显。也正因为缓刑比管制对犯罪分子多了这一负担,它也更能得到群众的接受和认同。可见,管制刑与缓刑在刑罚的功能上是部分重叠和包容的,对应当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均可以判处缓刑,而缓刑回避了管制刑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具有管制所不具有的优点。既然管制刑在实践中已“名存实亡”,基本得不到适用,在理论上“画蛇添足”,不合乎刑罚体系的要求,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废除该刑罚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应当及早提上立法议程。
刑事辩护
1、对人体有直接毒害:长期吸毒对人体的毒害主要表现在中枢神经系统,同时伴有机体其他器官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此时,人的主要症状有:精神萎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和性功能障碍等。
2、对人体的免疫功能有严重损害。
3、戒断反应对人体的危害:许多人在没有钱继续购毒、吸毒的情况下,突然终止吸毒或减少吸毒量后,会发生严重的戒断反应及各种并发症,常常会引起死亡,甚至会因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
4、吸毒会引起很多并发症:
(1)静脉注射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也最容易引起吸毒过量而死亡。吸毒者应用不卫生的注射器向静脉注射毒品,会导致各种疾病的感染,如细菌性心内膜炎、破伤风、败血症、横断性脊髓炎、病毒性肝炎,甚至艾滋病。调查表明,静脉注射毒品与艾滋病两者的并发率极高。肌肉或皮下注射毒品的局部:可出现感染、脓肿、色素沉着、疤痕硬结等症状。
(2)通过呼吸道吸毒:长期把毒品加温后吸入体内,会对呼吸系统造成恶性刺激,轻者易患气管炎,中者可导致肺炎、肺空洞、肺气肿和肺癌,有的人会发生脑白质变性。
(3)吸毒会发生精神障碍与心理变态:人在吸毒后表现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吸毒者的行为特点是一切围绕毒品转,甚至会为吸毒而丧失人伦道德。
吸毒,不负刑事责任。贩毒,年满14周岁才要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第十七条: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青少年走上吸毒的道路,自己的原因占了很大的部分,所以在预防吸毒的时候,青少年本身更要积极主动地远离毒品,珍爱自身。通过对原因的分析,可总结一下几点对策:
1、认真接受关于预防吸毒的教育:有非常多的案例都是青少年在初次接触毒品的时候并不知道毒品为何物,不但没有远离,而是对它充满好奇。就在好奇的推动下开始吸毒,从此走上了不归路了。因此当社会上、学校、或者是自己的父母上自己介绍关于毒品的知识时,一定要认真接受。甚至可以自己主动地通过上网、翻阅书籍等方式了解毒品的知识。总之,一定要充分了解毒品的特性以及危害,这样才能让自己时刻保持警惕,远离毒品!
2、形成独立的人格以及树立正确的三观:通过分析数据可以看出,有些青少年即使知道毒品的危害,但在受挫折、空虚的时候会忍不住通过吸毒来获得精神支持。在骗子或者是朋友的鼓吹下也容易动摇自己的决心。这就是青少年自己本身就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我认知。而一些把吸毒当成炫耀的方式、认为这非常酷,是高端人士才能做的事,把吸毒当成自豪的事,这就是三观不正了!因此,在预防吸毒的时候,青少年就需要形成自己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鼓吹,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还需要抛弃贪图享乐、热衷炫耀等不良的价值观。
3、慎重交友:社会学上认为同辈群体在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与同辈群体频繁的互动中,青少年极容易习得其他成员的价值观还有行为方式。同辈群体的亚文化、以及非正式的制约力都会对青少年形成非常大的压力,让青少年服从同辈群体的行为规范。如果自己身体有一群吸毒的朋友,那吸毒就会成为行为规范,如果你不吸毒就会和他们无话可说,被他们排斥。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就会脱离这个群体,可惜的是,很多青少年都会选择吸毒。因此,青少年一定要慎重地结交朋友,遇到吸毒的朋友一定远离。
在青少年自己努力远离毒品的同时,社会也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为青少年成长创造条件!以下就从几个主题分析如何帮助预防吸毒:
1、家庭方面:父母应该负担起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帮助孩子了解毒品的特性以及危害,才不会让孩子在好奇心的推动下吸毒。父母更应该给孩子足够的关爱,改进自己的教养方式,让孩子可以在家庭中获得足够的精神支持。
2、学校方面:学校在向青少年宣传毒品知识中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学校不能过度强调学习成绩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对青少年关于毒品知识的宣传。对毒品的宣传不能过于形式,而是要让青少年真正地了解毒品。其次,在学校发现有不良学生有吸毒行为的时候,决不能不管不顾,而是要积极地介入。如果对学生太过放纵,必定会在学校形成不良的风气,这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学生加入吸毒的行列。
3、社区:社区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或者是发放下册子对家长以及青少年进行宣传。
4、政府:政府应该积极地承担在社会中宣传的责任,把预防毒品的宣传作为一种长期性的活动进行。还要对贩毒人员严厉打击,对一些吸毒场所进行查封,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