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何时?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642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罪名较轻,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交纳保证金或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后,可以不予羁押,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请求,既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亦可由其亲属申请。而安庆市这起案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是县政府,所持理由是“招商引资”,而最后达到的效果,却是犯罪嫌疑人与县领导“把酒祝贺”,司法程序与法律尊严受到玷污。

类似太湖县政府这种“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行径,不断见诸报端。而问题出在“取保候审”程序上,也并不奇怪。一般来说,司法程序里最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多为衔接松紧、界定含糊的关键点。取保候审,正是这么一个容易出问题的“点”。说其关键,是因为它关系到释放或是羁押,而犯罪嫌疑人审前是否被羁押,对案件未来走向显然有着很大影响。说其含混,是因为法律并未明确取保候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具体责任。而一些权钱交易,就容易在上述一紧一松的过程中出现。

对司法机关来说,涉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法律只要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但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这里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是一个抽象、空洞的概念,任何一个非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而被取保候审。换言之,任何一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也可能被以“有可能导致社会危险”为由,而被不必要地继续羁押。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缺乏有效制约,很容易成为一些司法部门自我授权、自我执行的工具。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的要求,有时也可能成为滥用取保候审的“理由”。某些司法部门在错误立案、错误拘留,最终导致无法批捕后,纷纷以该条为“台阶”将被拘留者取保候审,名为证据不足,实际是想为达到变相撤案的目的。

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对其的制约也显不足。以安庆市这名犯罪嫌疑人为例,如果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顶多保证金被没收、保证人被罚款,其行为却不能认定为“脱逃罪”。而当他见情势不对,又返回投案时,反而会因“自首”情节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这显然是“又得便宜又卖乖”。

立法者当初设置取保候审程序,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轻罪者的羁押,避免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分严苛,但立法上的粗疏环节,难免给了枉法者浑水摸鱼、投机取巧的机会,这其中既包括某些不负责任的执法者,也包括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所谓招商引资的“大局”,不过是取保候审程序被滥用的“借口”之一,要想堵住万千悠悠之“口”,需要秉公执法、独立司法的理念,更需要取保候审制度的早日修订与完善,使其标准、程序、责任愈加合理、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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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赔偿项目有哪些?

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基本赔偿项目有哪些?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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