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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间的财产如何管理?
建议两个共设一个公共卡,一个人保管卡,一个人保管密码.(不是别的目的,这样可以更好的存钱,而且两人也实现了平等.);
公共卡的钱由两个协议存入(比如各存工资的50%,或者规定一个合理的数,作为以后小孩的教育基金,或者自己养老基金,或者公共设施的配备,或者其他大额急用等等);
其他的收入由夫妻双方各自保管,以备零花等.
AA制:夫妻之间,采用这种方法,优律师个人感觉不怎么明智,毕竟已经成为夫妻,法律层面讲,金钱已经成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了,而且,这条路走到底,可能会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短期的金钱处理还是可以的,毕竟这个方法可以切实有效地在短期内避免夫妻因为金钱关系的矛盾。
双方各拿出一部分作为公共基金,剩余的钱自行处置:优律师本来想实施这个方法的,因为优律师觉得这个方法还是比较可行的,无奈老公不配合。这个方法优势比较明显,弊端的话,优律师暂时没想到。夫妻双方因为收入不一样,可以说好按比例缴纳公共基金,剩下的钱自行分配,互不干涉。这个方法可能会比较好的解决因为金钱方面的矛盾。
一方管理钱财:这个方法普遍来讲,其实不怎么好,可是优律师现在用的就是这种方法,这个可能和双方性格特性有关,优律师老公不怎么想掌握金钱的管理权,而优律师却很喜欢有财在手的感觉,所以金钱都是优律师管的,但是优律师不强求,老公爱交不交都随便他,而且老公想用的时候,也是丝毫不吝啬就给他。可能就是这样,老公才对金钱的掌控权没有兴趣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的关系在确定之后,就意味着双方的关系是需要进行经营的,包括财产、债务、生活、工作等。通过有效的方法进行管理,可以减少双方矛盾的激化。夫妻的感情需要在物质基础上进行维持,双方的共同财产则需要更加有效的利用和管理,促进再生财产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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