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692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及以中方为主管理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查处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负责培训单位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经济民警;督促单位实施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组织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坚持“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接受和配合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制定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失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调解、处理本单位内的治安纠纷;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进行保护,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和处置;协助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涉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第七条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备专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卫机构。

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领导下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配备保卫工作管理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专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

单位设置的保卫机构和配备的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任命或聘用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经济民警组织或护卫组织。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明确单位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涉密产品、文件、图纸、资料、印鉴等保密管理制度;财务、有价证券、文物、贵重物品、重要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要害部位保卫管理制度;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及奖惩制度;其他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第十条单位招聘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卫教育。

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自觉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团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单位要害部门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失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组织值班守护。

单位选配要害部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考察实际表现和专业知识技能,择优录用。不适合在要害部门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

第十二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涉密文书资料、贵重物品及物资仓库、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部位应当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和技术防范装置。

第十三条单位按规定需要配置枪支或警械的,必须报请市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配置的枪支警械,由保卫机构管理。保管枪支弹药的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设施和技术防范装置。

单位解散或被撤销、合并的,应当按规定缴交配置的枪支警械。

第十四条单位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病毒和有害菌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五条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第十六条单位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经济民警,对扰乱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单位保卫工作管理人员、经济民警应当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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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赔偿项目有哪些?

2019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防卫过当基本赔偿项目有哪些?

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处罚,具体赔偿数额按照造成的损失赔偿。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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