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803

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通常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交付审判前需要由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审查起诉。在我国,侦查活动与起诉活动相分离,审查起诉成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纽带,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少检察人员对于审查起诉讯问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与侦查阶段讯问制度、批捕时的讯问制度、法庭公诉时的讯问制度的关系等,认识并不深刻,甚至是片面的、错误的。在刑事诉讼中加强权利保障同样包括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而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予以准确的功能定位是十分必要的。

对现行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之反思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讯问内容简单重复,态度粗暴。即对侦查阶段的讯问内容进行简单重复讯问,甚至干脆认为犯罪嫌疑人辩解一律没有听的必要,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抄一遍了事;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同于侦查阶段的供述做忽略处理,根本不予采信,致使审查起诉中的讯问制度形同虚设。甚者,要求犯罪嫌疑人根据侦查阶段的供述做有罪供述,一旦听到不同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便认为系犯罪嫌疑人狡辩,动辄加以粗暴呵斥、恐吓或制止,致使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得不到重视。

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现象流于表面。即对于在讯问中发现的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重视不够,对于刑讯逼供、单人提讯等非法讯问现象,有些检察人员仅仅是要求侦查机关自行检查、作出工作说明了事;对于单人讯问的问题,干脆叫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添加签名,之后违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对于非法讯问作出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加以采信。

权利告知走过场,权利维护虚无。有些检察人员仅仅是将告知权利的书面材料直接放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不加以解释,却敦促对方签字,至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否理解书面材料上的内容则不再理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书面告知的材料上有简单的解释,但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知识面的限制,不能真正理解一些法律术语,从而使权利告知环节成为一种形式,使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诉讼权利而失去维护合法权利的机会。有些检察人员无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提出的权利申请,如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申请取保候审权利、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利、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权利等,对于犯罪嫌疑人实现上述权利的要求,有些检察人员充耳不闻,只在笔录上一带而过或者干脆不加记载,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实现上述权利。

宣传教育工作违法、无效。有些检察人员在讯问中做教育工作时,往往采取恫吓或欺骗的方式,如恫吓犯罪嫌疑人加重刑罚,或以轻罚引诱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虽然最后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但该供述往往不稳定或不真实,实际增加了检察人员的诉讼风险,也使讯问制度产生了负面作用。同时,也有些检察人员在讯问中从来不做教育感化工作或针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用同样的,起不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重构科学合理的审查起诉讯问制度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审查起诉中讯问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处,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构造一种科学合理的讯问制度无疑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历史使命。笔者以为,构造一种科学合理的讯问制度,主要是赋予讯问制度一个准确的功能定位。侦查监督功能

“检察官必须出于法律的利益和公正的需要寻求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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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吸毒的危害有哪些?青少年吸毒要负刑事责任吗?

青少年吸毒的危害有哪些?

1、对人体有直接毒害:长期吸毒对人体的毒害主要表现在中枢神经系统,同时伴有机体其他器官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此时,人的主要症状有:精神萎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和性功能障碍等。

2、对人体的免疫功能有严重损害。

3、戒断反应对人体的危害:许多人在没有钱继续购毒、吸毒的情况下,突然终止吸毒或减少吸毒量后,会发生严重的戒断反应及各种并发症,常常会引起死亡,甚至会因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

4、吸毒会引起很多并发症:

(1)静脉注射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也最容易引起吸毒过量而死亡。吸毒者应用不卫生的注射器向静脉注射毒品,会导致各种疾病的感染,如细菌性心内膜炎、破伤风、败血症、横断性脊髓炎、病毒性肝炎,甚至艾滋病。调查表明,静脉注射毒品与艾滋病两者的并发率极高。肌肉或皮下注射毒品的局部:可出现感染、脓肿、色素沉着、疤痕硬结等症状。

(2)通过呼吸道吸毒:长期把毒品加温后吸入体内,会对呼吸系统造成恶性刺激,轻者易患气管炎,中者可导致肺炎、肺空洞、肺气肿和肺癌,有的人会发生脑白质变性。

(3)吸毒会发生精神障碍与心理变态:人在吸毒后表现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吸毒者的行为特点是一切围绕毒品转,甚至会为吸毒而丧失人伦道德。

青少年吸毒要负刑事责任吗?

吸毒,不负刑事责任。贩毒,年满14周岁才要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第十七条: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19青少年吸毒如何预防?

青少年走上吸毒的道路,自己的原因占了很大的部分,所以在预防吸毒的时候,青少年本身更要积极主动地远离毒品,珍爱自身。通过对原因的分析,可总结一下几点对策:

1、认真接受关于预防吸毒的教育:有非常多的案例都是青少年在初次接触毒品的时候并不知道毒品为何物,不但没有远离,而是对它充满好奇。就在好奇的推动下开始吸毒,从此走上了不归路了。因此当社会上、学校、或者是自己的父母上自己介绍关于毒品的知识时,一定要认真接受。甚至可以自己主动地通过上网、翻阅书籍等方式了解毒品的知识。总之,一定要充分了解毒品的特性以及危害,这样才能让自己时刻保持警惕,远离毒品!

2、形成独立的人格以及树立正确的三观:通过分析数据可以看出,有些青少年即使知道毒品的危害,但在受挫折、空虚的时候会忍不住通过吸毒来获得精神支持。在骗子或者是朋友的鼓吹下也容易动摇自己的决心。这就是青少年自己本身就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我认知。而一些把吸毒当成炫耀的方式、认为这非常酷,是高端人士才能做的事,把吸毒当成自豪的事,这就是三观不正了!因此,在预防吸毒的时候,青少年就需要形成自己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鼓吹,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还需要抛弃贪图享乐、热衷炫耀等不良的价值观。

3、慎重交友:社会学上认为同辈群体在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与同辈群体频繁的互动中,青少年极容易习得其他成员的价值观还有行为方式。同辈群体的亚文化、以及非正式的制约力都会对青少年形成非常大的压力,让青少年服从同辈群体的行为规范。如果自己身体有一群吸毒的朋友,那吸毒就会成为行为规范,如果你不吸毒就会和他们无话可说,被他们排斥。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服从就会脱离这个群体,可惜的是,很多青少年都会选择吸毒。因此,青少年一定要慎重地结交朋友,遇到吸毒的朋友一定远离。

在青少年自己努力远离毒品的同时,社会也需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为青少年成长创造条件!以下就从几个主题分析如何帮助预防吸毒:

1、家庭方面:父母应该负担起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帮助孩子了解毒品的特性以及危害,才不会让孩子在好奇心的推动下吸毒。父母更应该给孩子足够的关爱,改进自己的教养方式,让孩子可以在家庭中获得足够的精神支持。

2、学校方面:学校在向青少年宣传毒品知识中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学校不能过度强调学习成绩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对青少年关于毒品知识的宣传。对毒品的宣传不能过于形式,而是要让青少年真正地了解毒品。其次,在学校发现有不良学生有吸毒行为的时候,决不能不管不顾,而是要积极地介入。如果对学生太过放纵,必定会在学校形成不良的风气,这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学生加入吸毒的行列。

3、社区:社区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或者是发放下册子对家长以及青少年进行宣传。

4、政府:政府应该积极地承担在社会中宣传的责任,把预防毒品的宣传作为一种长期性的活动进行。还要对贩毒人员严厉打击,对一些吸毒场所进行查封,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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