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审判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妨碍侦察、起诉、审判活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条、第65条、第7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80条、第81条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四、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的妇女;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六、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充分的;
七、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九、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十、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以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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