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问题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781

监利县柘木乡政府工作人员邹炎林反映监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去年收取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元,如今已到期,应该退还而拒不退还。

7月15日,记者赴监利县采访。邹炎林告诉记者说,2003年4月他无意中卷入了一起未遂汇票诈骗案。他有一个同学叫黄金生,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邹炎林找到湖南省岳阳市的被过滤广告

朋友易江生想办法,易江生说他有朋友陈林在广州,可以跟单位借钱。3人于2003年4月来到广州借款,合同、担保、公证手续办好后,陈林拿来300万元汇票。黄金生因有事提前一天离开,委托邹炎林将汇票带回监利县办理划转手续。

邹炎林于去年4月30日到家后,即到监利县工行拿汇票欲将款项划到农行。工行、农行工作人员说汇票押密不对,汇票是假的,当即报案。随后,公安局将邹炎林、易江生、黄金生予以拘留。

5月9日,邹炎林交了4000元保证金给经侦大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放了出来。稍后,易江生、黄金生也分别交了6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邹炎林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中,他们3人都是受害者。此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经侦大队再也没有找过他们3人。

2004年5月18日,邹炎林拿着“取保候审通知书”和暂扣凭证找经侦大队退钱,经侦大队长许爱平说要请示杨副局长后才能退还。5月20日,经侦大队干警赵中华拿出一份“没收证”要邹炎林签字,说保证金没收了,因为邹炎林违反了规定。邹看到“没收证”上的日期是2003年6月1日。邹说,2003年6月1日之前他一直在家,没有违反规定;再说取保候审时,他跟干警讲过要外出治肝病,他们同意了。赵中华说,他到邹炎林单位去,单位的人说邹不在。邹炎林申辩说:“我的手机是开着的,干警要来怎么不打我的手机呢你要来找我,必须到我家里来找呀。”

邹炎林不肯签字,笔录上他写了这么一段话,大意是:“我是18日来的,你们没有说没收,今天来,说没收了。你说我违规,我没有违规。取保候审时,我给你们请示了,并且我只在去年7、8月份去过岳阳,当天去,当天回。”

邹炎林随后又找经侦大队长许爱平,许说他向杨副局长汇报时,杨狠狠批评了他,说保证金坚决不能退,谁退谁出钱,局里不承认。

7月16日,记者与当事人易江生通了手机。他告诉记者,监利县公安局明明知道他们受骗,还要收取取保候审金。时间一年多了,公安局从来没有找过他,也没有问过陈林的去向。公安局没有主动退钱,他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笔钱被没收。

7月19日,记者又与当事人黄金生的妻子唐红平通了手机,她告诉记者,公安局收了她丈夫取保候审金6000元,一直没退。

7月15日,记者到监利县公安局了解情况时,公安局不接受采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限为一年。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如果保证金没收,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果不没收,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案3位被取保候审人要求监利县公安局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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