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保证金
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是取保候审的两项担保措施。
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的条件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只有符合这四项条件的,才有资格作为保证人。保证人的义务是: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2.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至20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证金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出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其随传随到,接受侦查和审判的保证方式。
采用保证金形式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是1000元,法律没有规定上限。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并以保证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为原则,适当地确定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必须以人民币形式交纳,保证金可以由被保证人自己的财产提供,也可以由被保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他人提供,但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保证金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内遵守了相关管理规定,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将其保证金退回;如果违反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并根据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不宜再采取取保候审,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
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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