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解读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59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解析: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是一种较重的附加刑,属于财产刑。
一、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适用对象上,
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在内容上,
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
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在执行上,
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
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
危害国家安全罪;
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货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没收这些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摧垮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他们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
关于没收财产的范围,本法第59条规定: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这里,
所谓的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一切财产及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
所谓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纯属家属自己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和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等。
所谓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部分财产。
法院在刑处没收财产的时候,只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与其家属以外的他人所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这是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的具体体现。
至于是没收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还是全部,应由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裁量而定。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遵守这一规定,就要对应当没收的财产范围作出确认,即分清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和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从个人财产的性质来看,无非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个部分,判决和执行时应当庄意的是,不要把生产资料这部分财产遗漏掉。
在家庭财产共有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每个共有财产人各自应有的份额后,再将属于犯罪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予以没收。
如果在犯罪前犯罪人有需要赡养、抚养的家属,在没收财产时应当留出一部分,以保证维持家属生活之用。
没收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
这是没收财产的法律属性,具体地说,没收财产与罚金一样同属于财产刑范畴。这一特点使没收财产与其他非刑罚方法划清了界限,同时又赋予没收财产刑具有其他一切刑罚方法的共性,如法定性及强制性等。
2.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
因为只有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才能适用刑罚方法,没收财产这一财产刑也不例外。同时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刑时必须依据本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例如是选处没收财产还是并处没收财产,本法分则有相应的规定。依法适用没收财产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3.没收财产以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收归国有为内容。
首先,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对那些没有触犯刑律而只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只能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
其次,该刑罚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现有财产,这是没收财产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最大区别。
在适用没收财产时,应当把它同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加以区别。
根据本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本不属于他所有。因此,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使受损失的公私财物恢复原状。
可见,追缴违法所得与没收财产是性质不同的。
没收财产也不同于没收违禁品。
所谓没收违禁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犯罪分子非法持有法律禁止的物品,如枪支、毒品、淫秽物品等予以没收;
二是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即犯罪分子犯罪时所使用的财物,如伪造货币的工具、杀人凶器等予以没收。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可以是部分没收,也可以是全部没收。如果是前者,应当逐一举出要没收的财物。部分没收与全部没收的确定,通常应以对具体案情的分析为根据。但是,作为一般原则,在决定对具体犯罪人究竟适用部分没收还是适用全部没收时,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1.犯罪人所判处的主刑的轻重。
如果对犯罪人所判处的主刑是有期徒刑或拘役,便意味着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存在一个再社会化的问题。为了避免刑期满后因财产的完全没收而丧失谋生的经济能力,不能自食其力地重新做人,因此对之通常只判处部分没收财产。
如果对犯罪人所判处的主刑是死刑或无期徒刑,则不存在再社会化的问题,或者再社会化的可能性不是很现实,因而可以没收其全部财产。
2.犯罪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如果犯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负担较重,判处没收其全部财产,必然造成家庭成员的生活陷入更大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宜判处部分没收。相反,如果犯罪人家庭经济状况好,负担轻,即便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也不会对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造成大的影响,则可考虑判处全部没收。
3.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贪利性的罪犯,如:走私的首要分子或累犯,如果所犯罪行决定了对之不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为了有效地剥夺其再犯罪的资本,可以考虑没收其全部财产。
而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贪利性的罪犯,由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没有必要用全部没收其财产来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只宜判处部分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庭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全部没收财产,而造成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为了防止执行前财产转移、损坏以及有其他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对于没收的财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交国库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私自享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等受到损害的赔偿部分,应当先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执行。
二、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问题
本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等。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没收财产中,如果发现有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的财产,经原主请求返还,查证属实后,应当归还原主。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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