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张家父子状告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松花江分局一案,道外区法院决定不予立案。对此,张家父子不服,13日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1987年6月18日,航运公安将张兴洲从家中带走,关押在航运看守所。7月12日,其父张德臣也因‘‘经济犯罪”被松花江分局收容审查。父子二人分别被关押48天、63天后,被“取保候审”。直到今年6月6日,在公安系统大接访中,松花江分局才解除二人的“取保候审”。
9月26日,张氏父子到道外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航运公安松花江分局,该院立案厅法官不接诉状。次日,张家父子和律师再次到道外区法院递交诉状.立案厅法官简单看了看“行政起诉状”后就退了回来,声称:“这个不是行政案子,我们立不了。”律师出示相关司法解释说明:“行政讼诉与行政赔偿是可以一并提起的。”该法官不耐烦地说:“那也不可以。”律师依照法律要求该法院下达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该法官竟说:“都不够立案,还下什么裁定多麻烦!”
针对道外区法院不接诉状的做法,张氏父子代理律师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有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必须依法先接收,接收后再依法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道外区法院不接诉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9月28日,黑龙江晨报报道道外区法官违法不接诉状一事后,当天下午,该法院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固有良和立案庭正副庭长来到本报,看了不接诉状的录像后表示;在对待张家父子诉状问题上,道外区法院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对法官态度不好、不按法律程序办事表示歉意,对党报的舆论监督表示感谢。法院将对窗口接待法官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当天,道外区法院决定对此案立案审查,但于10月11日裁定:“起诉人张德臣、张兴洲在已知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松花江分局对其作出收容审查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本院不予受理。”
对此,张氏父子上诉状中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航运公安对父子二人取保候审长达18年,直到今年夏季才解除,对父子二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具有延续性。父子二人解除取保候审后,经多处上访才了解到,二人分别被羁押48天、63天为收容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39条规定,父子二人如今状告航运公安未超过诉讼时效。道外区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为由裁定不子受理,且未对如何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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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高生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现为广州市仲裁委仲裁员,人事法务专家。办理贩毒、故意伤害杀人、抢劫抢夺、诈骗走私、非法拘禁绑架、取保候审案200余件,办理婚姻继承、交通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经济合同案1000余件,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法学功底扎实."诚信-务实-高效-便捷"是其一惯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坚守的一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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