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解除问题的咨询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5 浏览:662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照顾家庭或者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并使其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

法律咨询:取保候审解除问题的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一个运输假烟的案子,因为没抓到主犯,公安机关的案子办不下了,给两个所谓的从犯办了取保候审,这取保候审期满,如果案子还是没查明,这取保候审是不是会被解除,解除后这两名从犯会不会被重新拘留,还是就释放了呢,麻烦您解答,谢谢啦。

律师回答: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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