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申请取保是否需要打点?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5 浏览:558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标准是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掌握的,上述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应交纳的数额。

法律咨询:信用卡透支申请取保是否需要打点

我的朋友2011年9月20日,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被看守所行拘了,涉案金额不到两万,现正处于侦察阶段。家人在9月28日就将所欠金额全都还清了,银行也提供了结清证明。于9月29日向预审处递交了取保申请。之前,2008年初,他因生意上的经济纠纷,被判服刑一年。此次透支的银行催款书也是于2008年初发出的,律师说,由于两件事几乎是同期发生的,很难说是否一定构成累犯。他的家人为帮他还钱,已是债台高筑,但又希望他能尽早取保成功,请问,是否需要打点一下直接负责放人的人这直接负责/决定放人的人,是预审的警官,还是其他人在北京,这样的打点,一般需要多少钱如果不打点的话,如何才能成功取保

律师回答:

符合取保条件自然就取保了,不符合条件大点也没有用。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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