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6 浏览:598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执行解释》第六十六条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院执行解释》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七条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

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八条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九条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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