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实用性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6 浏览:690

对于“取保候审”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同行相信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普通的老百姓也或多或少的知道、了解“取保候审”的具体方法及结果,但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条件、方式、方法有的人也许并不大清楚。“取保候审”我个人按照这个词语来理解,注重的一种“保”,强调的是一个“审”,“取保候审”的结果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而是有要求的:

如果按照法律明文规定,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法律的明确解释就是首先对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短期刑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二就是虽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强制措施;最后,中国也一直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创建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及其他特殊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会促进犯罪嫌疑人在思想上能够得到改变,因此,对于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进行“取保候审”。但是并不是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好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结果也不是很严重了,这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不是只要其犯罪情节、后果轻微,量刑不重,;也不是任何人或者适用以上条款的人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那是有条件的,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等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同时也要看犯罪嫌疑人还有无其他犯罪前科等在一审、二审期间时间不够的人,为了严厉、彻底的打击犯罪,所以,在“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上,还有以下考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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