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选择取保候审保证人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被广泛运用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取保候审有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二者仅选其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办案单位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一般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而保证人的选择往往具有随意性,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活动难以起到监督作用,以致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保证人的条件作了严格要求,第五十五条有关于保证人法律义务与责任的明确规定。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提出由其亲戚、朋友、邻居,甚至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为其保证人,而办案人员也很少审查这些人是否符合保证人的条件,有没有能力和责任心来履行保证义务,尤其是对那些本不宜被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疾病缠身,不符收押条件,且本人经济又窘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有人愿意担保,办案人员是求之不得的。事实上,这些保证人大多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保证人虽然与案件没有牵连,但与被保证人有血缘或姻亲等关系,基于感情,不愿限制被保证人的活动,更不愿看到被保证人受到法律制裁。
2、有的保证人离被保证人的居住地较远或因工作繁忙,被保证人又很少与其联系,因此,无法及时监督被保证人的活动。
3、有些保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将在保证书上签字视为一种形式,在实际履行义务时缺乏责任心,很少监督或者根本不监督。
4、有些保证人误认为监督被保证人的活动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事,未将自己的担保责任纳入刑事诉讼环节。
5、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或刑法规定的,对其处罚未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针对以上出现的有关保证人方面的问题,笔者建议应采取如下对策:
1、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加强责任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应认真审查,确保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2、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减少保证人感情因素的干扰,保证人不宜在亲属中挑选,最好选择被保证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所居住的居委会或村镇的领导以及居住地同姓系中有威望的长者。
3、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要加强对保证人的法制宣传工作,讲清法律规定及政策精神.
4、办案机关要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制教育,帮助其分析利害关系,要求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必须向执行机关汇报的事项外,每天的活动要及时向保证人通报,以便保证人及时了解状况。
5、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也应提高责任心,加强与保证人的配合,定期进行沟通,共同做好监督工作。
6、对违反保证义务有过错的保证人要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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