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设想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647

立案监督部门,对于重复举报及投诉,自己发现以及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材料所涉及的线索或案件,依照如下基本内容进行审查:是否依程序受理案件,避免办私案、越权办案、超管辖范围办案;是否无正当理由有压案熛咚鳌〔徊橄窒螅或掩盖犯罪的行为;是否核查存在不及时或粗枝大叶、敷衍了事的情况,导致应该查明的事实而未查清。

立案监督的工作重点是应该立案而未立案以及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错误立案。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完全不立案的、立案不完全的熞怕┩案人、立案不全面的熡新┳锩或事实的以及立案不及时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错误立案,包括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刑事追究的,未有证据证明犯罪的以及未有证据证明被立案人有犯罪事实行为者的,还有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立案的。

关于立案监督工作程序。对于立案中的一般工作情况说明及督促或补救完善性质的问题,如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查处结果、纠正补办程序性手续、答复情况查询等等,可直接向立案部门出具书面文书材料提出限期要求答复,并负责将结果答复或转交提出者或咨询人。

对于立案错误,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法律监督意见,向立案部门提出,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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