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适用取保候审的对策
建立完善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应赋予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监督权,以此确保取保候审不至于走过场,在司法实践中能落到实处,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的,在哪个阶段,由该阶段的司法机关实施管辖权,从而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能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借鉴西方保释制度,根据犯罪金额的大小,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保证金的范围,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既采用保证人又采用保证金。扩大取保候审范围,缩短拘留后提请逮捕的期限,同时对违反取保候审法定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再次取保候审,也不得缓刑和假释。取保候审到期后自动解除。这样,既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严格贪贿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制度。对贪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应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贪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在拟羁押状态下办理取保候审,而且保证人中必须至少有一人是该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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