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二审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二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别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期间:检察院发现需补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关于浅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