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559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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