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在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合理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英国法将刑法中的“钓鱼执法”案件称为圈套案件,是指执法官员引起某人去实施一个违法犯罪行为,以便对该人起诉或处罚。在18世纪,英国就已经将诱惑侦查方法大量运用于刑事侦查中,随后两百年,英国司法对诱惑侦查普遍采取放任态度,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才予以规制。《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诱惑侦查的证据如果对诉讼程序产生不公正影响就应该排除。普通法上,英国法院认为对诱惑侦查的违法犯罪人员起诉,侮辱了公众良知,则可以因滥用程序而终止诉讼。而英国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秘密行动实践法》更是有利于减少“钓鱼执法”中的滥权行为。
英国法在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合理归纳出许多标准,首先是最后手段原则,如果采用其他手段可以侦查,则不允许进行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只能用于两厢情愿的非法交易案件,受害人不愿报案的案件等等。其次诱惑行为应当适度。普通人行为检验标准规定,执法官员提供的违法机会和普通人在相似情形下提供的机会一样。反对异乎寻常的诱惑。更别提上海浦东区的执法人员采取欺诈的方式。再次是目的正当原则。必须有善意的出发点,为了得到罚款而诱惑是绝对不行的。而且必须对调查对象有合理怀疑的理由。不能进行大规模的品德测试。更不能对特定人实施报复。最后,因果关系检验标准规定。诱惑侦查行为与被告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有引起被引起的关系。执法人员的劝说,打压,欺诈,煽动是禁止的。因为违法犯罪必须是自发的。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也是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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