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概述有哪些规定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655

级别管辖概述有哪些规定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法律咨询:

您好,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在现今各国立法中,英国主要按罪名兼按法定刑划分治安法院与刑事法院管辖。只能以简易程序审判的简易罪,如酗酒滋扰、售货克扣分量、超速驾车等轻微案件,由治安法院管辖。只能以起诉程序审判的可诉罪,如叛国、谋杀、强奸等重大案件,由刑事法院管辖。还有第三类案件根据罪名和法定刑既可由治安法院审判,也可由刑事法院审判,这类案件由法院参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在美国,除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外,通常的案件由各州法院的基层法院和地区法院分别管辖。基层法院一般只能审理判处6个月徒刑以下的案件。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按法定刑划分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而划分了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联邦德国也主要按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日本主要按刑法条文和法定刑划分级别管辖。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主要按刑法条文划分级别管辖。该法典第36条列举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条规定的案件归边区、省一级法院管辖。第38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特别繁难或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4~17条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该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体现了级别管辖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零八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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