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原则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上解决刑事案件应由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我国地域管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在确定地域管辖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人民法院。如果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一般是指: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立,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案情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执行的;等等。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争办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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