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金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777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在经历一场历史性的变革,金融犯罪也在逐步从传统的手工型向现代化、智能化、科技化转变,职业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趋势日益明显,犯罪分子的罪恶欲望越来越大。金融系统由于财源集中,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可“一夜暴富”,得“万贯家财”。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在经历一场历史性的变革,金融犯罪也在逐步从传统的手工型向现代化、智能化、科技化转变,职业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趋势日益明显,犯罪分子的罪恶欲望越来越大。金融系统由于财源集中,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可“一夜暴富”,得“万贯家财”。因而,银行就成了犯罪分子的首要目标。对于金融犯罪活动的发展变化和严峻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进一步深化对“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认识,要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把我国的金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据此,笔者从理论上系统地研究探讨这个问题,找出其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探求标本兼治的良策,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一所谓金融犯罪,是指以伪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据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来重,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除具备一般刑事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具备以下“五性”的独有特征:1、行业性。金融犯罪几乎发生在金融行业的各个领域,具有很强的行业性特征。其犯罪主体多熟悉金融业务,有的本身就是金融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比如银行信贷人员和储蓄人员利用管理银行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打存折的方法,大肆贪污银行储备金等犯罪行为,这无不表明其行业性的显著特征。2、多元性。金融犯罪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法人;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在我国已入世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呈多元化特征。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各主体之间出于共同的牟利目的走到了一起。其中犯罪者多为中介人或中介人同用款方互相串通共同作案,而被害人往往是出款方。3、预谋性。金融犯罪多涉及金融活动,犯罪过程具有预谋性。犯罪分子大都事先熟悉金融活动过程及有关规定,然后利用各环节的漏洞或薄弱点,伺机作案;同时,这类犯罪一个人作案往往难以得手,必须纠集数人分工合作周密策划,设置骗局,因而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以便进行较为充分的预谋。4、复杂性。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随着金融业经营业务向国际化、多元化和混业化方面的迅猛发展,比如利用现代先进印刷、复机设备、电子计算机等。还有一些金融犯罪活动是利用国内联行、国际信贷结算业务进行的,其复杂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5、严重性。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大要案明显增多。从一个尚不完善、不规范、法制保障不足的金融环境,向较为完善、规范、公平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必然会出现一些消极因素。反映在金融犯罪领域,则呈现出案值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威胁越来越严重。以金融诈骗为例,80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而进入90年代至今,案值日趋巨大,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数千万元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就全国来说,如海口、广州、福建、武汉等地金融系统发生的几起特大经济案件,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从1992年以来宜昌市金融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来看,一方面,从作案形式来分析,作案形式既有贪污挪用、监守自盗,又有受贿索贿,也有经济诈骗和渎职犯罪。另一方面,从犯罪特征来分析,其犯罪特征除了具备犯罪案件的一般特征外,还带有明显的自身行业特征。一是年轻人犯罪比例大。从我市金融系统犯罪情况看,绝大多数作案时年龄在35岁以下。二是涉案金额高,危害影响大。过去,数千元上万元的案件居多。近年来,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的案件也有发生。三是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大。前些年,由于“泡沫”经济的负面影响,不少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单位因资金短缺,纷纷向银行贷款,有的银行在不明新增项目效益,产品有否销路,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担保单位有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个别领导和信贷人员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也有极少数出于私心和个人感情;还有的为谋求小团体利益而受骗上当,将国家巨额资金借贷给经营管理薄弱,投资方向短浅,销售市场不畅的单位,致使大量资金流失,巨额贷款无力如期归还,国家由此蒙受重大损失。二金融犯罪作为改革时期的产物,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入世后的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利益格局将重新分配,银行资金的调拨、信贷、周转频繁,加之法律控制的“盲点”较多,机制活力也不足,必然导致官商作风将在较长时期内严重存在。因此,金融犯罪和其他形态的犯罪一样,都不是单一原因或者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1、转轨时期金融行业的机制创新和利益格局的打破是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现象较为突出的社会原因。金融犯罪作为改革时期的产物,它是尚未真正建立起金融新秩序与市场经济新秩序阶段而派生出来的社会毒瘤。尽管入世后将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被打破,但由于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模式的商业银行体制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而体现世贸规则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并未立即建立和完善起来,在这种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特别是我国入世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各种隐蔽矛盾就可能暴露出来,稍有疏忽,就会酿造金融案件,这是产生金融犯罪的社会根源。2、转轨时期必然存在一些法律控制的空白或“盲点”,是滋生金融犯罪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经济类型、分配形式等都呈现多元化。由此带来犯罪主体的复杂化和犯罪客体的多重化以及犯罪形式的超前化,现有的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入世后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管理职能界限尚不分明,金融秩序不协调,使得金融违法犯罪分子有隙可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3、转轨时期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这是诱发金融犯罪的主观原因。随着我国加入WTO;蜂拥而至的西方思潮和良莠参半的“现代文明”,同我国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结合在一起,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特别是部分人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旧的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发展,成为实施金融犯罪的催化剂。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营利型及为子女谋利型;他们抵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的影响,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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