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当前金融犯罪的大案要案频繁发生,总体表现出三高三化四多的突出特点,即高案值犯罪,高职务犯罪,高技术犯罪;犯罪手段多样化、专业化、智能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侵害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关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当前金融犯罪的大案要案频繁发生,总体表现出“三高三化四多”的突出特点,即高案值犯罪,高职务犯罪,高技术犯罪;犯罪手段多样化、专业化、智能化;内外勾结犯罪多,有组织犯罪多,涉足新兴业务犯罪多,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多。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内控是基础,法制建设是保障,金融监管是关键。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金融犯罪金融机构的内控是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金融机构自身的活动,防范各类阻碍金融资产和信用工具安全运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防范金融犯罪必须建立严密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明确内控的重点内容。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当前内部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发案总数中的比例高,造成的损失大,是资金安全、信用安全的最主要威胁,为其他刑事犯罪打开了大门。很多诈骗犯罪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贿赂交易。因此,金融机构要将内控的重点放在对内部犯罪的控制上,不仅要控制基层操作员犯罪,而且要控制银行高管人员犯罪,提高内控机制对权力制约的有效性。正确处理“内控”与“外防”关系。外部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能否得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是否合规经营、是否有意提供合作有关。因此,内控就是某种外防,内控是外防之本,外防是内控的延伸。“清理门户”是“扎紧篱笆”的基础,“扎紧篱笆”为“清理门户”提供条件。正确把握“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一方面安全是效益的前提条件。有了安全不一定有效益,但没有安全则一定没有效益。另一方面,如果效益不好,也很难有条件保障安全。内控的误区往往归因于对安全与效益关系的片面理解。由于“重效益轻安全”或“效益安全两层皮”的认识,才使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金融机构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安全运行责任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授权经营问责制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金融行政、刑事法律体系,但是,面对当前严峻的金融犯罪形势,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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