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生活和事业中遇到某些疑问或困惑,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及时地邀请有关专家来解答您的问题。主持人:信用卡对大家来说一定不会陌生,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信用卡算起,至今已有2300多万人成为信用卡的持有者。当我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如果您在生活和事业中遇到某些疑问或困惑,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可能及时地邀请有关专家来解答您的问题。主持人:信用卡对大家来说一定不会陌生,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第一张信用卡算起,至今已有2300多万人成为信用卡的持有者。当我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时候,犯罪分子确利用信用卡大肆进行恶意透支,骗物骗财,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破坏了金融秩序。对于利用信用卡等方式,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我国的法律有哪些惩治的规定呢?今天我们的演播室邀请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屈学武教授,来参与我们的节目,欢迎您。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今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破获的一起台湾人参与的重大信用卡犯罪案的报道。2000年6月下旬,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总队收到银行方面传来的消息,反映一伙信用卡客户刷卡消费出现了反常现象,这些神秘的刷卡人集中在几所娱乐场所内消费,并且在结帐后常常提取大额现金。侦察人员经过长时间的蹲守和严密地调查,先后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董培廉,张国梁,罗海春,曾应昌,姜海严等五人。搜查中,警方在董培廉、张国梁、曾应昌三人身上发现了8张伪造的信用卡,在罗海春的住处,也发现了相类似的信用卡5张,以及部分信用卡的防伪标记,和制作设备。经警方查证,2000年6月中旬,犯罪嫌疑人董培廉、张国梁从他人手中获得伪造信用卡数张,通过罗海春介绍,在上海市娱乐场所进行刷卡和套取现金。犯罪嫌疑人张国梁:都是去夜总会拉卡消费,然后可以把剩余的钱拿回来。还有呢?还有就是如果可以买东西的话,买东西换钱,去转卖给别人。犯罪嫌疑人曾应昌:董培廉、张国梁打电话给我,他们之前有联络台湾在卖这种所谓的伪造信用卡(的人),他们有联络过,但是失去联络。然后打电话给我,说要我帮他们再找找看,联络看看,然后我联络到以后,我在高雄火车站那边拿东西(伪造信用卡),就过来(上海)了。曾应昌在台湾高雄市共弄到了14张伪造的信用卡,先后分两带到上海。他们就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在上海的商场、饭店和娱乐场所疯狂消费和套取现金,总计高达40余万元,其中仅“爱丽丝”夜总会一家就被套取现金5万多元。那么为什么他们会选择“爱丽丝”下手呢?爱丽丝娱乐总汇财务负责人:从6月28号到7月21号(罗海春等人)总共消费了12,拉卡拉了18,总金额是9万块左右,其中消费是3万多块,提现金5万多块。记者:根据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规定,你觉得这样做可以吗?爱丽丝娱乐总汇财务负责人:不可以,为什么。因为信用卡公司规定,像我们这些商户,只能来消费,不能直接提取现金。记者:既然你知道有关的规定,那你当时为什么要提钱给她呢?爱丽丝娱乐总汇财务负责人:罗海春跟我讲,她现在手上一个月能够有3到4万块的生意,就是能不能我把客人带过来,然后你帮我提奖金啦,我们说提成、回扣都可以,20%奖金可以吧,现在因为做这个行业都是这样做的,那我说可以的。一些商户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使得罗海春等人轻易达到了利用伪造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目的。威士国际组织中国地区技术服务经理朱彤:我们现在对取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到atm去取现,另一种到我们国内的一些银行去取,第一种到atm去取现的时候,它会要求输入密码,第二种到银行去取现,银行会要你出示身份证,这种情况对于犯罪份子都是不愿意看到的。正是由于这些商户的收银员故意或者其它原因,帮助犯罪份子来欺骗收单银行,欺骗visa,才可以让他们达到这个目的。那么从我们visa国际组织一些操作规定来讲,这种情况都是不允许的。主持人:据我们记者了解,现在上海市检察院对这五名犯罪嫌疑人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了公诉,那么我想问一下屈教授,什么叫信用卡诈骗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屈学武:我想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我们不妨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看。所以狭义地探讨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我们主要是指的现行刑法典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罪名就叫信用卡诈骗罪,它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诈骗罪,主观上我们把它叫目的犯,就是行为人他就是直接故意地犯罪,有目的的来诈骗他人的钱财,或者国家的钱财,或者银行的钱财。屈:那么它客观上就是有法定的四种行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并且要求数额较大。客观上必须有这种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个自然人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达到十六周岁以上,这样的自然人。这就是非常严格意义,狭窄的信用卡诈骗罪,广义的信用卡诈骗罪,我们还可以把现行刑法典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就是盗窃信用卡,然后又去诈骗取得财物的这种行为,包括到信用卡诈骗罪里头来。因为从犯罪学意义上看,实际上你盗窃了信用卡,然后你又去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来消费,来提现,实际上还是一种诈骗行为,但是现行《刑法》对它做了特别规定,规定这种情况按盗窃罪处罚,所以它不包括在严格意义的信用卡诈骗罪里头了。但是广义上看,可以这么看。主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对这种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到底有哪些规定呢?屈:处罚的规定,我想我们不妨也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我们就先看一下法定刑规定,因为我们刑法典总是有一个刑罚的幅度的,我们把这个刑罚幅度叫法定刑,一般必须在法定刑以内从重或者从轻,那么我们这个法定刑规定,它也分三种不同的情节,来惩罚这种犯罪,第一种就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这个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五千元以上的,如果不到五千元以上,那么这种行为可以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做劳动教养,或者做其它的处理,当然有民事赔偿那是另一码事,但是就不做犯罪处理,这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要求,那么它的法定刑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这是第一种情节,第二种情节就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所谓数额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它确定为五万元以上,它的法定刑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官可以在这个幅度内罚,第三种就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它确定为二十万元以上,它的法定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种我想要特别说一下的就是,因为有时候有特别情况,你比如说有些犯罪分子他是既伪造又利用的,就是伪造了信用卡又来使用这个伪造的信用卡,这种情况还不少,因为他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构成一种犯罪,我们刑法典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一个伪造金融票证罪,这个伪造金融票证罪就包括了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就是说他伪造信用卡又去欺诈,又去使用的话,他就触犯了两个罪名,也就是现行刑法典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罚呢,一般而言我们就按刑法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叫牵连犯的原则,来从重处断,就是哪个罪的法定刑更重,我们就按哪个罪来处罚,一般而言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更重,所以一般而言,如果他既伪造又使用,我们就按信用卡诈骗罪刚才谈到的那些法定刑来处罚,但是如果他伪造了信用卡,但是使用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很小,还不到五千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都不构成,就直接按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罚就可以了。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关于信用卡诈骗要受到什么惩处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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