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视居住的期限规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的采用的前提是采取对犯罪嫌疑人不拘押的形式,只对其居所实行监视就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遵过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居所的,不得离开指定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接到传讯时准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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