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564
【摘要】作为一种舶来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发生了流变。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受到司法组织体系地方化、对刑事和解多元价值的不同偏向等因素影响,呈现出以教化主要功能的专门模式和以补偿被害为主要价值的混合模式。总体上,专【摘要】作为一种舶来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发生了流变。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受到司法组织体系地方化、对刑事和解多元价值的不同偏向等因素影响,呈现出以教化主要功能的专门模式和以补偿被害为主要价值的混合模式。总体上,专门/教化模式属于少年司法范畴,混合/补偿模式则与普通司法无异。进一步考察发现,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和司法一体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两种模式的运行均处于司法权力控制之下,呈现国家控制的一元化特征。基于同样的结构原因,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发展方向应是国家主导模式。【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模式【正文】目前,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践,学术界缺乏必要关注。本文从规范与经验角度来探寻其中国特色,以期为未来的立法实践提供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一、制度展开与实践效果(一)制度展开在我国,刑事和解实践从起步到较为全面展开仅用了短短四五年时间。与此同时,作为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也得以迅速发展。随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展开,其已从单纯的具有试验性质的司法改革实践上升为地方政策,进而得到最高司法机关认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总体上,现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展开呈现以下特征:1、制度与实践同步展开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制定《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首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先河。但从全国范围看,大规模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试点出现在2003年之后,北京、上海、重庆、湖南、四川等九个省级政法机关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全国至少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试点。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③]表12003—2008年我国各级政法机关制定相关规范文件数量(单位:件)年份<?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数量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12页)上一页12345..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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