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模式初探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708
摘要:诉讼模式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构建中的重要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少年司法经历了从福利模式到惩罚模式再到混合模式的嬗变。目前混合模式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构建中可予以借鉴。关键词:未成年人;摘要:诉讼模式是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构建中的重要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少年司法经历了从福利模式到惩罚模式再到混合模式的嬗变。目前混合模式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构建中可予以借鉴。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模式一、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模式论的意义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模式又称诉讼构造,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审三方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即横向意义上的诉讼模式)或者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抽象概括(即纵向意义上的诉讼模式)。但这种划分往往针对的是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专门的不同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决定了是否有必要有专门的分析概括未成年诉讼程序的诉讼模式理论。然而从历史上来看,刑事司法经历了从一元化到二元化的过程。因此,未成年犯罪诉讼模式研究的重大意义在于揭示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独立品格,更深层次上是能够为少年提供特殊的关照和保护。以下试析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通常又称少年司法程序,从狭义上来说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程序,广义上则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相对于成年人诉讼程序而言的,两者之关系经历了从合二为一到分离的过程。专门的少年司法程序出现较晚,在其出现之前,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一样,均在成人法庭受审,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这叫做刑事司法一元化。但基于少年犯罪的特性[①],这种做法饱受批评。因而,为未成年人设置专门的法院或法庭,适用特殊的程序被提上桌面。众所周知,少年司法程序最早起源于美国,其标志是1899年7月1日伊利诺伊州通过的《少年法院法》和在芝加哥市库克郡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之后,少年法院在各州逐渐建立。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对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产生了重大影响,20世纪前期的少年法院运动并不仅仅是少年法院在美国各州的推广,同时也是少年法院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1]随着少年法院的建立,大多数国家均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少年犯罪诉讼程序。例如,日本制定了专门的《少年法》、《少年法院法》等,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另外在《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对该程序的专门规定。在日本,对少年刑事案件,适用上述规定的原则是:首先根据少年法给予特别处理,只有少年法没有规定时,才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判例办理。[2]而在德国,少年犯罪的诉讼程序依据颁行于1923年其后迭经修改的《少年法院法》进行。[3]另外,《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专门规定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属于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一。由上可见,配置专门的少年司法程序已然成为国际通例,少年司法适用特殊的程序模式也成为共识,因此,有必要针对少年司法模式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比较关于少年司法,理论上通常有两种对立的模式划分,即福利模式和惩罚模式。所谓福利模式系指少年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对少年犯罪进行惩罚,而是为了少年的福利最大化而对其进行疗救,使其康复,回归社会。该模式的特点是程序具有非正式性、采取个别化的处刑方式、采用不定期刑。在这种模式中,未成年人照管专家处于核心地位,社会工作部门是最重要的机构。其任务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诊断、提供疗救的措施、回应个人的需要,通过这些措施使其回归社会。少年的违法行为被认为是由环境所造成的,而不是其个人的自由选择。惩罚模式则又称对抗模式、司法模式,认为犯罪的实施是良知、理性决定、衡量利弊后的结果,人们应当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它强调威慑和补偿,相同的罪行应当得到相同的惩罚,法律惩罚的严厉性应当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相适当。在这种模式下强调诉讼程序的正式化和程序的正当性,法庭审理是抗辩式的,被告人在被认定有罪之前是无罪的,并享有程序上的保护,比如庭审和指控的告知、法律帮助、免受非法的搜查、扣押和强迫获取口供、在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和决定的做出应当基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法官科处的刑罚替代了个体化的、不固定的措施。[4]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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