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原因和预防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683
内容摘要:作为未成年人,有其特定的不确定性,各种环境影响都是造成未成年人民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我国亦于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作为未成年人,具有自控好奇能力差、逆反心理重,未成年人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走向极端。内容摘要:作为未成年人,有其特定的不确定性,各种环境影响都是造成未成年人民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我国亦于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作为未成年人,具有自控好奇能力差、逆反心理重,未成年人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走向极端。盲目崇拜、情绪不稳定、认知能力低、辨别能力差、喜欢模仿。对一些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不了解,游戏学习时经常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只有加强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指导,作为学校,应该注意教师素质和教学环境的好坏优劣;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综合素质;对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不歧视,减少校园冷暴力的产生;配合公安机关和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德育教育。作为家长,应该注意减少自身的陋习,尽量避免在未成年人面前讲粗话,做不文明的行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品性好坏,还要注意子女身体的心理变化和精神需求;盲目溺爱、疏于管理,对子女管教的方法不得当,往往会适得其反;最后要对孩子多关心爱护。减少孩子心灵上的负担。一、未成年人侵权的原因特点作为未成年人,有其特定的不确定性,各种环境影响都是造成未成年人民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未成年人有无识别能力作为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标准,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赋予其通过公平原则求偿的救济措施。我国亦于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一般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自控好奇能力差、逆反心理重,未成年人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走向极端。其逆反心理普遍较重,越是家长、学校、社会所反对禁止的,他们越是顶着对着干。从而构成侵权,给别人造成伤害。2)盲目崇拜、情绪不稳定、认知能力低、辨别能力差、喜欢模仿。社会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曲直的能力,带有很大盲目性和依赖性。3)对一些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不了解,游戏学习时经常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案例《重庆晚报》以《课间嬉戏死亡谁负责判决:家长、学生、校方都有责任》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梁平县的一起学校学生事故案一审中的何清泉与邓某在教室外过道上玩“抱箍子”。何清泉被邓某抱住后凌空一脚反蹬墙壁上,造成二人同时摔倒,二人未注意,造成何清泉在两日后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后死亡。这个案例就是因为未成年人对伤害不了解造成的。同样,案例《中国青少年维权网》《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都是由于未成年人之间相互开玩笑引起的这点从我国的法律法规方面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于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在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的,无论其有无过错,应由其本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监护人只负补充之责”。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监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无识别能力引起侵权的,应由其监护人负赔偿责任。但是从《民法通则》可以看到监护人如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义务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仍不免发生损害的,监护人不承担前项所规定的责任。受害人如不能依规定受损害赔偿的,法院可因其申请,根据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受害者的经济状况、加害行为的种类和方法、未成年人识别能力的欠缺程度、受害人过失的有无及轻重和受害人是否已得有保险金等情况,判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为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监护人损害赔偿后,对为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有求偿权。因合同而负有监督未成年人义务的人,与监护人负同样的赔偿责任,但其赔偿责任范围应受合同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且受害人不得请求其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的,无论其有无过错,应由其本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监护人只负补充之责。显然,立法者贯彻的原则就是要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令监护人承责,只是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已,其用意是令未成年人最终承担应尽责任。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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